马吉刚律师 151688136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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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》自2020年1月1日实施,与此相应,实施了多年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完成了其历史使命,同日废止。为了贯彻实施《外商投资法》,最高法院颁布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外商投资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、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等法律的规定。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、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。《外商投资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,本法施行前依照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、《外资企业法》、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。在这三部法律中,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规定的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,《外资企业法》、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其实施细则均规定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其他形式,不言而喻不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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